学籍管理动态

(1)我院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05级学生谢璟佳申请退学,已获上海海事大学批准。

(2)本学期期末考试共发现3名学生违反《上海海事大学考试考务工作管理规则》规定,考试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认定。经海事大学学生处研究决定,给予记过处分。批文见海华学院公示。

 

 

 

 

  一、入学与注册

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持录取通知书,按学校有关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应当向学校请假。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
新生入学后,学校在三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,取得学籍。复查不合格者,由学校区别情况,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

凡属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,一经查实,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。情况恶劣的,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。

对患有疾病的新生,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(下同)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,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。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。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,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,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符合体检要求,经学校复查合格后,重新办理入学手续。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。不能如期注册者,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。

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,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。

   

 

 

二、课程考核

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(以下统称课程)的考核,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,并归入本人档案。

考核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。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,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,由学校规定。

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、坚定,要以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为主要依据,采取个人小结,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。

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、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。

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风数以及升级、跳级、留级、降级、重修等要求,由学校规定。

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。

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。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(学分)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。

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,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,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,经教育表现较好,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。

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,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。未经批准而缺席者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。

 

 
 

三、休学与复学

        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。学生在校最长年限(含休学)由学校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  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,由学校批准,可以休学。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。

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。

      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,学校保留其学籍。学生休学期间,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。休学学生患病,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。

学生休学期满,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,经学校复查合格,方可复学。

 

 
 

四、退学

学生由一下情形之一,应予退学:

(一)  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(含休学)未完成学业的;

(二)   休学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;

(三)  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;

(四)  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;

(五)  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;

(六)   本人申请退学。

对学生的退学处理,有校长会议研究决定。

对退学的学生,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交送本人,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
退学的本专科学生,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退学的研究生,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,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;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,档案、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
 

 
 

五、毕业、结业与肄业

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德、智、体达到毕业要求,准予毕业,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。

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未达到毕业要求,准予结业,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。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、重修或者补毕业设计、论文、答辩,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,由学校规定。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,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。

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,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。

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,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。

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,每年将颁发的毕(结)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,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
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休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休要求者,由学校发给辅休专业证书。

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者,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已发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,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。

毕业、结业、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